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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冷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01-17 16:45:4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我国青年科技工作者成才,在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印发的《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结合中国制冷学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的宗旨是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不拘一格地发现和扶持有望成为未来科技领军人物的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 本项目通过选拔一批32岁左右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被托举人)进行连续3年稳定的资助培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被托举人遴选工作,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由学会理事长担任。

第五条 遴选专家组,负责遴选评议工作,人数不少于9人,由本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组成。

第六条 遴选工作组,由学会秘书处3人组成,负责对有关申报资料等进行形式审查,为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遴选专家组及被托举人提供服务,落实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公开发布正式遴选通知。利用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冷学会,中国制冷学会单位(团体)会员推荐;由不少于3名同行学术权威专家联名推荐(其中至少2名同行专家与被托举人具有相同的研究领域,至少1名专家承担指导、托举责任)及自荐方式申报。

第八条 被托举人的遴选条件:

(一)年龄为32岁周岁以下(按申报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女性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三)从事制冷行业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

(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曾被取消被托举人入选资格的,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往届入选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和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不作为遴选对象。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被托举人遴选要坚持正确的导向,严把政治关和学术道德关。重点关注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卡脖子”技术等方面潜心研究、守正创新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积极投身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三大攻坚战等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为推动经济技术融合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在国内开展学术研究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等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工作组依据遴选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名人选可获得遴选评议资格。

第十一条 在遴选评议会议召开前,应正式对外公布中国制冷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组织召开遴选评议会议。遴选专家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托举人推荐人选。被遴选人赞同票需获得到会遴选专家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方可通过,按被遴选人得票数量及推荐名额,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每位被托举人推荐人选应由不少于3名遴选专家进行评议并具名同意推荐,其中至少2名专家与被托举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至少1名专家作为托举导师团队成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遴选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评议会议之前透漏评议专家名单,不得对外透漏评议内容和评议结果。

第十五条 遴选评议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被评议人选存在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同一课题组成员、师生等关系的专家,在评议时须暂时离席回避。

第十六条 对被托举人推荐人选有关信息(包括人选姓名、年龄、研究领域、工作单位、对应的推荐专家或机构),遴选专家信息(包括姓名、研究领域、工作单位)在学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国科协审核确认。

第五章  人才托举

第十七条 采取责任导师重点培养、学会专家联合指导的培育模式。由责任导师负责制定托举人才的培养计划,并负责培养计划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被托举人需求,协助托举导师开展对被托举人的指导工作,确保托举导师真正发挥出帮扶、培养的作用。

第十九条 学会及托举人才单位要创造各种优越条件,为被托举人成长搭建平台(如:组织青年工作委员会、青年科学家沙龙、国内外学术交流、专题研讨会、推介会、企业专访等)。加强与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联系,直接了解被托举人的意见和诉求,建立联系服务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与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时掌握被托举人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支持期内,每年年底做好年度考核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培养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开展的,由被托举人所在单位提出终止项目资助申请,书面报告中国制冷学会,学会上报中国科协批准后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会每年须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会应及时对被托举人成长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对于实施过程中托举工作开展较差、经费执行缓慢、隐瞒实际情况等的被托举人,学会将视情况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终止项目并取消下一次申报资格等措施处理。

第六章  经费监管

第二十五条 经费资助给予每位被托举人每年15万元资助,连续资助三年。经费主要用于被托举人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文章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被托举人为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被托举人所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所在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二十七条 被托举人所在单位须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既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帮助和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会与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及被托举人签订相应协议,约定经费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方式。被托举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若因故中止,被托举人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中国制冷学会处理。清查后若有资金结余,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处理;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再拨付。

第三十条 被托举人须按年度定时向中国制冷学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每届项目完成后按相关要求提交整届(三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总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国制冷学会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等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退回项目经费,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投诉处理

十二条 原则上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

十三条 工作组负责处理相关投诉,并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并报学会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处理意见。

十四条 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被托举人及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对于工作不规范的责成改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终止项目实施资格,并取消一次项目申报资格。对于存在违法违纪或者学风道德、科研诚信等方面不端行为的拟入选者,一经查实取消入选资格。

十五条 妥善保存投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投诉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十六条 被托举人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八章  验收与结项

十七条 中国制冷学会每年依据《项目合同书》对被托举人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托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对未按规定执行经费和托举工作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的终止其项目实施资格并取消一次项目申报资格。

十八条 中国制冷学会在项目结束前发布项目结项验收通知,提出结项验收工作要求,指导被托举人开展结项验收工作,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

十九条 被托举人须按照结项验收通知要求,按时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应包含三年工作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绩效、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一步工作思路、青年人才培养典型案例、青年人才成长故事和成果宣传材料等。

第四十条 中国制冷学会按要求召开项目验收会议。对于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取消下一次申报资格。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今后的申报资格。验收合格的项目上报中国科协参加中国科协验收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制冷学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