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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冷学会章程

—— 发布时间:2017-01-23 17:58:2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制冷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缩写为“CAR”。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大制冷科技工作者、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制冷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制冷科技事业的参谋助手,是促进制冷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动员和依靠广大制冷科技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团结动员广大制冷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制冷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制冷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制冷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组织开展制冷(含低温、制冷机械设备、冷藏冻结、冷藏运输、空调热泵、小型制冷机低温生物医学等)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科学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推进制冷科技人才的培养,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制冷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制冷领域先进技术,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科技展览,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开展制冷领域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编制、相关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评估(技术/产品评价、方案论证、项目绩效评估、故障分析)、标准化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工程能力)评价、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冷安全评价等工作。

(八)向有关部门举荐为制冷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优秀科技工作者、科技人才,按规定开展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

(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与国(境)外制冷工程领域专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开展相关的学术活动、标准化、展览等活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制冷工程技术方面的学术刊物、科普书刊、科技书籍、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编印专业论文集,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传播制冷工程科学技术知识与信息。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二)具体条件如下:

(1)学生会员:大学本科高年级学生(进入专业课程学习)及在读硕士生、博士生;

(2)普通会员:具有本学科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职称和专业水平的科技人员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工作者;

(3)高级会员:具有本学科相当于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专业水平的科技人员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工作者;

(4)资深会员: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对本会和学科建设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高级会员;

(5)单位会员:与制冷技术相关,具有相应法人资格和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发展会员和推荐人才;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经本会书面提示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并不作任何书面答复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应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徽以中、英文名称和雪花图案构成,呈圆形,蓝白相间。中间雪花为白色,四周为天蓝色;中、英文本会名称为天蓝色,四周为白色。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6日第十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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