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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冷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3-09-26 18:57:58 ——

 中国制冷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制冷行业青年科技工作者成才,在国家建设中 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以 下简称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 程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管理 细则(修订)》,结合中国制冷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宗旨是探索创新制冷领域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 机制,不拘一格地发现和扶持有望成为未来科技领军人 物的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 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 项目通过选拔一批 32 岁左右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简 称被托举人)进行连续 3 年稳定的资助培养。

第四条 坚持精准托举。项目根据被托举人的成长成才需要,为 被托举人提供精准的托举服务;主要资助有基础有潜质 的基层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已经入选各类国家人 才项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作为被托举人人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被托举人遴选工作, 人数不少于 5 人,组长由学会理事长担任。

第六条 遴选专家组。负责遴选评议工作,依托学会现有专家库、 综合考虑研究领域的差异性等因素、采用轮选等方式确 定遴选专家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 9 人,包含本学科领 域内权威专家,应有一定数量的院士和国家级人才计划 入选者。

第七条 遴选工作组。由学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组成,为遴选工作 领导小组、遴选专家组及被托举人提供服务,落实项目 组织实施。


第三章 被托举人遴选

第八条 被托举人遴选要坚持正确的导向,严把政治关和学术道 德关,可重点关注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 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卡脖子”技术等方面潜心 研究、守正创新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积极投身 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工程技 术研究等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为推动科技经济 融合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在 国内开展学术研究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期刊发表高水 平研究成果等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在临床案例、 科研仪器、工程技术等领域案例库中发布高水平案例成

果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并积极吸纳参与申报的青年人才 为学会会员。

第九条 被托举人的遴选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学习的中国籍公民,自觉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学风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 学家精神;

(三)申报当年 1 月 1 日不超过 32 周岁,女性或医学领域的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1-2 岁;

(四)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 潜质。曾被取消被托举人入选资格的,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往届入选 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留学回国 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和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不 作为遴选对象。

同期申报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和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如 同时入选,必须主动选择其一,并及时反馈。如隐瞒不报,查实 后将取消入选资格,收回青托证书和资助资金。

第十条 学会明确遴选条件,公开发布正式遴选通知。利用学会 官方网站等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第十一条 通过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冷 学会,中国制冷学会单位会员推荐;由不少于 3 名同行学术权威专家联名推荐(其中至少 2 名同行专家与被托 举人具有相同的研究领域);自荐方式申报。

第十二条 遴选工作组依据遴选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的报名人选可获得遴选评议资格。

第十三条 学会认真周密制定遴选办法和遴选程序。在遴选评议 会议召开前,正式对外公布本办法。

第十四条 学会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召开遴选评议会议。遴选 专家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托举人推荐人选,投 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席专家人数应超过遴选专家组 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 被遴选人赞同票需获得到会遴选专家的三分之二多数 (含三分之二)方可通过,按被遴选人得票数量及推荐名 额,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学会相关工作人员和遴选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在评议会议之前透漏遴选专家名单,不得在公示前 透漏评议结果,不得对外透漏评议过程。

第十六条 遴选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遴选终评时,与被 评议人选存在近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 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同一课题组成员、 研究生师生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不得作为遴选专家。与被评议人在同一部门、单位工作 或存在直接项目合作等关系的专家,在集体评议人选时 须暂时离席回避,投票环节无需回避。

第十七条 遴选中国科协资助和学会自筹资金资助被托举人推 荐人选,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评审,不得将自筹资金资 助名额和人选与资金来源挂钩。

第十八条 学会将被托举人推荐人选(含自筹资金资助)有关信 息(包括人选姓名、年龄、研究领域、工作单位、对应 的推荐专家或机构),遴选专家信息(包括姓名、研究 领域、工作单位)在学会官方网站等平台面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中国科协审核确认。


第四章 人才托举

第十九条 学会根据被托举人需求,为被托举人配备不少于 3 名 托举导师(包含部分遴选专家组专家)。托举导师针对 被托举人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建立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并指导被托举人高质量完成各培养环节。

第二十条 学会协助托举导师开展对被托举人的指导工作,确保 托举导师真正发挥出引领、帮扶、培养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会及被托举人工作单位要创造各种优越条件,为被 托举人成长搭建平台(如组织青年科学家沙龙、国内外 学术交流、专题研讨会、推介会、企业专访等)。

第二十二条 学会要加强与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联系,直接了解被托 举人的意见和诉求,推动被托举人进入学会理事会、专 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国际科技组织等任职,建立联 系服务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会与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及时沟 通、反馈被托举人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会认真组织结项验收工作,一般不提前完成或延长 项目时间,如需调整实施计划,被托举人及工作单位须 书面报告学会,学会上报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开展的,由 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提出终止项目资助书面申请报送 学会,学会上报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批准后终止。

第二十六条 被托举人每年须向学会提交本年度托举工作、经费使 用等报告,学会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 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被托举人应积极配合学会及中国科协做好相关跟踪 服务工作,及时、认真填写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人才培养跟踪服务平台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被托举人应积极配合中国科协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 构完成被托举人成长情况分析评估(包含学风道德、学 术成果、社会贡献、单位评价、同行评价等方面内容)。第二十九条 学会及时对被托举人成长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对于实 施过程中托举工作开展较差、经费执行缓慢、隐瞒实际 情况等的被托举人,学会将视情况采取约谈、责令整改、 终止项目并取消被托举人工作单位申报资格等措施处理。


第五章 经费监管

第三十条 经费资助标准由学会在每届项目申报通知中列明,每 届稳定支持三年。经费主要用于被托举人托举过程中所 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和转化 科研成果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 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被托举人为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人,对项目经费有自 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被 托举人工作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等费用,不得截留或挪 用项目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工作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 利等。

第三十二条 被托举人工作单位须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 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既 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帮助和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会与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等签订相应协议,约定 经费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方式。被托举人按合同约定的 方式,到学会或本人工作单位据实报销。

第三十四条 项目若因故中止,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应及时清理 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学会。学 会书面报告中国科协。清查后若有资金结余,按国家财 政有关规定处理;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再拨付。

第三十五条 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须按年度定时向学会报告财 政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每届项目完成后按相关要求提交 整届(三年)的财政经费使用情况总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等违 规行为的,学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 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被托举人退 回项目经费和入选证书,收回入选者称号。取消被托举 人工作单位申报资格。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监察、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 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 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

第三十八条 学会及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 正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三十九条 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对于工作不规范的被托举人及其工 作单位,责成改正。对于严重违反项目实施有关规定的 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终止项目实施资格。对于存在 违法违纪或者学风道德、科研诚信等方面不端行为的拟 入选者,取消其入选资格;已入选的取消其入选者称号, 责令退回资助资金和入选证书。

第四十条   妥善保存投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投诉人相关信息 严格保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公示期内的 投诉。


第七章 验收与结项

第四十二条 学会每年对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的资金实际使用 情况和托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经费和托举工作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指导其整 改到位。

第四十三条 在每届项目结束前,学会参照中国科协项目结项验收 文件发布结项验收通知。指导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按 照结项验收工作要求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按照 资助类项目结项验收要求进行,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 收。

第四十四条 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须按照结项验收通知要求,按 时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应包含三年工作情况、项目 完成情况、项目绩效、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 议、下一步工作思路、青年人才培养典型案例、青年人 才成长故事和成果宣传材料等。

第四十五条 学会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存在 问题的,限期整改,并取消被托举人工作单位下一次申 报资格。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 消今后的申报资格。如财务验收不合格,则验收结论为 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均合格的,上报中国科协,参加 中国科协验收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会享有结项验收材料的后续使用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制冷学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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